编者按:本文的要讲述的话题是天津首例乙肝歧视案,从属于栏目肝病-疾病康复-多彩生活网。如果你感兴趣,请继续阅读;否则可以选择右边推荐的其他文章。编者祝您健康快乐!
【摘要】天津首例乙肝歧视案 带者,并非乙型肝炎病人,身体状况符合被告单位设计工作的要求,但被告以原告的体检结果单方面将原告确定为乙型肝炎病人,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违反了协议的有关规定,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精神赔偿1元,违约金2000元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 页次:[ 1 ]
我国约有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其中慢性乙肝病人3000万。中华医学会日前发布消息称,通过对六个城市随机调查发现,我国六成乙肝患者饱受乙肝之累,失去获得理想工作和学习的机会,他们的生活也因此彻底改变。
2004年,乙肝携带者张先著因被安徽芜湖人事局拒绝录用公务员而起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直接导致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取消对公务员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待遇。但遗憾的是,在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录用、部分学校的招生录取中,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所遭遇的尴尬仍无法回避……
“我最不能忍受的,是他们像躲瘟疫一样躲避我的眼神,让我平生第一次深刻理解了什么叫做‘歧视’。”早在10个月以前,就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凌云(化名),因为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至今仍处于失业状态。伤心、无奈过后,他毅然地将用人单位告到法院,引发了天津“首起乙肝歧视案”。
凌云说:“我国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我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公正的法律,消除人们对我们的误解,让更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能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讨回一个正常人的尊严。”
乙肝携带成为“原罪”
到手工作突然“泡汤”
凌云,25岁,2005年7月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据了解,凌云来自四川贫困的农村,全家举债让他读完大学,至今仍欠银行助学贷款和学校学费(协议两年内还清)。2004年年底,毕业前夕,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到西南交通大学招聘毕业生,老师们毫不犹豫地推荐了凌云。此后,凌云的表现也赢得了该设计院的信任,顺利通过了考查。同年12月27日,凌云与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西南交通大学三方,签订了高校毕业就业协议。
在各高校大规模扩招、就业形势愈加严峻的时候,找到一个能发挥自己所学专业的单位,同时还有机会到天津这个大都市工作,无论是凌云还是他的父母,都感到非常欣慰。但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份喜悦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等来的却是无尽的失望与伤心。
2005年7月10日,凌云满怀兴奋地来到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报到,7月15日正式开始培训。凌云对记者说,最先的一个来月,一切都非常愉快。8月3日,单位组织去第三医院体检,尽管肝功能正常,但是,在体检时却查出乙肝小三阳。此后,一切都开始变样了。
“原来我们去的时候,大家都是一张桌子吃饭,现在单位负责人就吩咐伙食团特地为我们四个(两个同学是小三阳,两个同学是大三阳)准备了特制的餐具,叫我们把菜装好带到寝室去吃!天呀,这是我长这么大第一次被人歧视!隔离用餐!”凌云气愤地说,“更绝的是,单位还立即安排招待所的管理员,将我们隔离到一个专门的房间里面住,我们坚决不同意,才没有实行。”
第二天,设计院带着这些学生来到天津市传染病医院复查DNA。一个星期后,复查结果出来,尽管复查DNA指标小于1000,属于正常,且凌云肝功能显示正常,但是,设计院仍然以初检医院的乙肝小三阳结果为由,拒绝与凌云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将凌云的人事档案退回学校。
凌云说,事后,他和另一名同事曾到天津传染病医院详细咨询传染病学专家,对方明确表示小三阳结果只代表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肝功能检查正常即代表他们不是乙肝病人,他们的复检结果是合格的。此后,凌云又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南地区最大的医院之一)检查并咨询专家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自己仅仅是“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专家明确指出了这种情况只是不适合饮食和婴幼保健两种工作。传播方式也是血液、母婴和性途径,正常吃饭等生活工作接触都不会传染。
“我屡次三番找到设计院的领导,或是打电话,或是发电子邮件,说明上面的情况,但是,他们依然明确表示拒绝恢复协议。”凌云失望地说。
诉上法庭为讨尊严
天津受理首例乙肝歧视案无奈和绝望中,凌云无意间登录了全国著名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将自己的遭遇倾诉在了网上,引起了“肝胆相照论坛”近20万网友的热烈反响。凌云突然发现,众多乙肝携带者网友大多有着和他类似的受歧视经历,凌云感到自己不是孤单的。在众多网友的支持和鼓励下,凌云决定用法律手段讨回尊严。
5月24日,凌云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将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起诉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原告系乙肝病原携带者,并非乙型肝炎病人,身体状况符合被告单位设计工作的要求,但被告以原告的体检结果单方面将原告确定为乙型肝炎病人,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违反了协议的有关规定,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精神赔偿1元,违约金2000元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页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