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儿子能否由患有乙型病毒肝炎的父亲抚养呢?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准予一对夫妻离婚,儿子由患有乙肝的父亲负责抚养。
2001年12月,在都安县某单位工作的龙志强先生与从事个体经营的张小兰女士开始恋爱。2002年2月1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1月8日,他们生育一个可爱的男孩。由于种种原因,2006年1月,龙志强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女士离婚。
本案原、被告同意离婚,但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双方都要求抚养孩子。张女士提出孩子由龙志强抚养会使孩子感染乙肝,应由她抚养儿子。经查,龙志强于2003年至2005年先后4次去医院进行血液检验,证实患有乙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拥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较高的经济收入,由他抚养儿子,有利于其儿子的健康成长。传染病病理学表明,乙肝患者传染性大,主要通过血液交叉、性交两种途径传播,其余途径传染的概率很低。因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至其成年为止。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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